两家公司合股成立的企业是否可以做子公司?
我们公司计划和另一家公司合股成立一家新企业,想把这家新企业作为我们其中一家公司的子公司。但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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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两家公司合股成立的企业可以做子公司。 不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限制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人并创建全资子公司。这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公正性与稳定性。例如,针对合伙企业法禁止上市公司成为需负连带责任出资人这一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为上市公司仅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阻断了连带责任向上市公司的传递路径。 从法律规定来看,《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若要设立子公司,还需满足一些其他条件。比如,合营各方须具备相应的股票持有权与人数限制;合营者应当共同出资且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额度;股东应齐心协力起草章程;公司名称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时组织架构需要遵循行业标准进行构建以及经营范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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