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实际发生额能否转回?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的账务问题。之前计提了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但后来发现有部分金额实际发生情况有变,不太确定这部分已经计提的金额能不能转回,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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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转回实际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需要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税金及附加”这个概念。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土地增值税也属于其中重要的一项。它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关于是否可以转回实际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相关规定,如果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等情况,且经过合理判断,之前计提的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存在多提的情况,那么是可以进行调整转回的。 比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发现企业之前按照预征率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根据清算结果,将多计提的部分从税金及附加中转回。但是,转回的操作必须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并且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 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转回的合理性,比如税务机关的清算文件、相关的评估报告等。同时,在进行转回处理时,要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确保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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