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两次能否解除限高?
我这边案子终本已经两次了,之前因为这个案子被限制高消费,出行、消费等各方面都很不方便。我想问问,终本两次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解除限高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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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终本”指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限高”则是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其中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终本两次本身并不直接导致限高的解除。终本只是执行程序的阶段性处理,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消灭。若被执行人仍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便终本两次,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解除限高。但如果在终本过程中,出现了符合解除限高的法定情形,比如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等,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措施。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所以,关键还是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满足解除限高的法定条件,而不是终本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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