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我在和地方政府有一些经济往来的项目里,感觉政府这边执行相关约定的进度很慢。我想知道,如果地方政府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会不会像普通企业或个人一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我很关心这个,毕竟关系到我的权益。
展开


地方政府是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有能力还钱或者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却故意不做的人或者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次,从法律地位上看,地方政府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当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到合同等法律关系中时,就要和普通的企业、个人一样,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果地方政府在这些活动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义务,却不履行,并且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情形,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后,将地方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司法裁判的执行。对于那些和地方政府有经济往来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也能促使地方政府更加规范自身的行为,增强诚信意识,在民事活动中更加认真地履行义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