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可以直接清偿债务吗?
我是债权人,持有抵押权。现在债务人到期没还钱,我想知道能不能直接用抵押物清偿债务,还是得走别的程序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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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用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这意味着,抵押权人首先要和抵押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以抵押财产折价来清偿债务。 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并且,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同时,为了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流押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就防止了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在债务到期前直接获取抵押物的所有权,损害抵押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人不能直接用抵押物清偿债务,而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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