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

我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遇到了困惑,债务人有抵押权却不行动,影响到了我的到期债权实现。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债权人能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想详细了解这其中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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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代位权,简单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损害到债权人债权的时候,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权利。这里面“代位”就是代替债务人的地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也就是说,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债权人就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 债权人代位权有几个构成要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基础,如果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那就谈不上代位权;二是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没到期,也不符合条件;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比如债务人明明可以去实现抵押权却不去做,导致债权人的钱收不回来;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一些债权就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能代位行使。 当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不过要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那就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相关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抵押权就属于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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