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未到期能够行使代位权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往来问题时,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我是债权人,我的债权还没到期,但发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好像有状况。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行使代位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就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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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债权未到期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同时还要符合其他条件,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总之,正常是要债权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但特殊状况下未到期也可行使,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概念: 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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