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抵押人能随意处置抵押物吗?
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贷款,现在我想把房子卖了还钱,不知道在抵押期间我能不能随意处置这房子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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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抵押人一般不能随意处置抵押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规定。首先,《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来说,抵押人是有权利转让抵押物的。但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果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能转让抵押物,那么抵押人就需要遵守这个约定,不能随意处置。如果没有约定,抵押人虽然可以转让,但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比如,甲将自己价值100万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80万,在抵押期间,甲想把汽车卖给丙。如果乙能证明这个转让行为会损害自己的抵押权,比如丙可能没有能力支付合理价款或者丙可能使汽车价值减损等,乙就可以要求甲用卖车所得的价款提前还自己的钱或者把钱提存起来。所以,抵押人不能随意处置抵押物,需要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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