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可以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吗
我最近打算立遗嘱,并且想进行公证。但我现在居住的地方并不是我的户籍地,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在我现在居住的地方办理遗嘱公证,还是必须得回户籍地才行,希望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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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可以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立遗嘱人的住所地(长期居住的地方)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比如在外地立下遗嘱这个行为发生的地点)不在户籍地,是可以在这些地方做公证的。例如,老王户籍地在A市,但他常年在B市居住,并且在B市决定立下遗嘱,那么他既可以在B市(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若遗嘱是在C市立下的(遗嘱行为发生地),也可以在C市办理公证。 不过,如果涉及不动产遗嘱公证,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总之,不是只能在户籍地做遗嘱公证,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选择合适的公证机构。 相关概念: 住所地:指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行为地:指实施某个行为的具体地点,在这里就是立遗嘱行为发生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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