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无犯罪记录时可以写曾用名吗?
我要去公证无犯罪记录,我以前用过曾用名,不知道在办理公证的时候能不能把曾用名写上去,不写怕有遗漏,写了又怕不符合规定,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允不允许在公证无犯罪记录时写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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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无犯罪记录时,通常是可以写曾用名的。 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于曾用名,它也是个人身份信息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当事人有曾用名,如实提供该信息属于如实说明有关情况的范畴。 从实际操作和证明效果来看,写上曾用名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证明当事人在所有曾使用过的身份下都无犯罪记录,避免因遗漏曾用名而导致证明的身份信息不完整,影响公证的效力和使用。比如,在一些涉及跨国就业、移民等场景中,国外相关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涵盖曾用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确保对当事人身份和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所以,为了保证公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会允许并建议当事人在无犯罪记录公证中写上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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