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条件但已事实送养该怎么办?
我之前把孩子送养出去了,后来才知道自己送养其实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已经是事实送养的情况了。现在心里很慌,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处理,也不清楚后续该怎么做,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答一下。
展开


在法律层面,送养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时,收养人也需要满足相应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如果送养人不符合送养条件却进行了事实送养,这种送养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就是前面提到的送养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形式要件则要求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当出现不符合条件的事实送养情况时,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从孩子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如果这种送养对孩子成长不利,相关部门有权介入处理。例如,民政部门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孩子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等合适的场所。对于送养人和收养人来说,如果送养行为被认定无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收养人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返还或赔偿。 对于送养人而言,应该主动向民政部门说明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民政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妥善的安排。如果孩子已经与收养人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且收养人有继续抚养的意愿和能力,在符合收养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补办收养手续,使收养关系合法化。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