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还没定责交警就开了垫付通知书,这样合理吗?

我出了交通事故,交警还没定责呢,就给我开了垫付通知书。我有点懵,不知道这合不合理,也不清楚自己是不是必须得按照通知书去垫付费用。我想了解下在没定责的情况下,交警开垫付通知书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又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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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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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还没定责交警就开垫付通知书这种情况是合理且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垫付通知书。它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为了保障伤者能及时获得救治费用而发出的一种通知。在交通事故里,伤者的生命健康是最为重要的,及时的救治可能会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所以,即使事故责任还没有明确划分,交警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关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先垫付一部分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这意味着,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伤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交警有权要求相关方进行垫付。对于收到垫付通知书的一方来说,垫付并不等同于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最终的责任划分,还是要依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即使还没定责,收到垫付通知书后,按照要求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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