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垫付通知书可以由其他交警开具吗?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我收到了垫付通知书,但开具通知书的交警并不是最初处理事故的交警。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垫付通知书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必须由最初处理事故的交警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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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垫付通知书可以由其他交警开具,而不一定必须由最初处理事故的交警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有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垫付通知书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相关责任方在事故责任未明确前,先行垫付受害方的医疗费用等必要支出。因此,只要开具通知书的交警具备相应的执法权限,并且通知书的开具符合法律规定,那么通知书就是有效的。 此外,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班或交接,因此不同交警参与事故处理是常见的。只要通知书的开具程序合法,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无论由哪位交警开具,都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垫付通知书的有效性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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