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下来时,是否有权要求肇事者向伤者支付医疗费用?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受伤在医院治疗,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下来。我现在没钱继续支付高额的医疗费了,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要求肇事者先给我支付医疗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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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下来的情况下,伤者是有权要求肇事者支付医疗费用的。这涉及到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救助义务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下来,但事故已经发生且伤者确实因该事故受伤需要治疗,肇事者基于其可能的侵权行为,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即便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下来,伤者可以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医疗费用。若肇事者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超过限额部分,伤者可以要求肇事者先行支付。如果肇事者拒绝支付,伤者可以通过交警部门联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后续再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进行处理。此外,伤者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等法律途径,要求肇事者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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