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撞人且承担全责的情况下,住院费用该由谁来垫付?
最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车方被认定为全责,伤者现在住院急需费用治疗。但车方好像不太愿意垫付,伤者家属也担心费用问题。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该承担垫付责任,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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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子撞人且承担全责的情况下,住院费用的垫付问题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肇事方可以垫付。若肇事方有责任且经济条件允许,通常会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不过这并非强制性要求。比如,肇事方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为了让伤者能及时得到救治,主动拿出一部分钱用于伤者的住院费用。 其次,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请求责任方垫付医疗费用。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垫付问题是比较理想的。 再者,受害者也可自行垫付。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后续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肇事方追偿。例如,伤者家属先凑钱支付了住院费用,后续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肇事方,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费用。 另外,若肇事方有车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可直接联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修好车辆并保存好定损单、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等材料,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需承担抢救费用。 最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能会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比如抢救费用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或者肇事方逃逸等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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