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撞人走保险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垫付费用呢?

最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开车不小心撞到了人,车是有保险的。现在我很纠结,不知道要不要先自己垫付费用。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怎样做才能既保障伤者得到救治,又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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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撞人走保险是否需要垫付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从交强险的角度来看,交强险有一定的垫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交强险有责限额是18000元,无责限额是1800元。也就是说,在这个限额内,保险公司会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垫付责任。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其次,商业险通常情况下是不负责垫付的。在事故责任较为明确,且自身保险额度足够覆盖后续可能的赔偿费用时,驾驶人不一定需要立即垫付。因为保险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理赔处理,后续会对伤者的医疗费用等进行赔付。 然而,如果事故责任划分尚不清晰,或者伤者情况较为紧急,需要立即进行救治,为了不耽误伤者的治疗,驾驶人可能会选择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这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助于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避免因费用问题而延误治疗时机。但需要注意的是,垫付费用后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同时,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关于垫付费用的通知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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