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必须要垫付医药费吗
开车不小心出了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肇事方是不是一定要垫付医药费。心里很纠结,不垫付怕耽误对方治疗被指责,垫付又担心后续麻烦,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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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肇事方必须垫付医药费。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买了交强险,在限额内的抢救费由保险公司来付。比如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8,000元,在这个范围内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承担。 要是抢救费用超过了责任限额,同时肇事车辆没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那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此外,《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肇事方垫付,但从人道主义角度,肇事方也可以选择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不过在垫付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票据等凭证,以便后续处理。 相关概念: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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