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能不能成立呢

想了解在企业涉及破产申请时,相关方提出的异议在什么情况下会成立,什么情况下不成立。比如在商业活动中,自己所在公司面临被申请破产,公司觉得自身情况不至于破产,提出了异议,就想知道这种异议到底能不能得到法院认可,成立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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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来解释一下破产申请异议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当有人提出对某个企业进行破产申请时,被申请破产的一方如果对这个申请有不同意见,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破产异议不成立存在多种情形。比如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这种异议通常是不成立的。因为判断债务人是否破产主要看债务人自身的清偿能力等状况,而不是看有连带责任的其他人。再比如,如果债务人确实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况,此时提出的异议很可能不成立。 当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法院应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总之,法院会综合各方面的证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定破产申请异议是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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