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立了遗嘱,把房产给一个女儿,那其他人还可以争取吗?
家里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给了一个女儿,其他子女心里有些不服气。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不是还有机会争取到房产。具体想了解在哪些特定情形下,其他人有可能合法地争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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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老人所立遗嘱是有效的,那么房产会按照遗嘱内容由指定的那个女儿继承,其他人通常无法争取该房产。 遗嘱有效的条件包括:老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认知自己的行为后果;遗嘱内容是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可能有争取的机会。例如,如果存在证据证明遗嘱是在老人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那么该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另外,如果继承人(即得到房产的女儿)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情况,经有权单位或个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此时房产的分配可能会发生变化。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比如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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