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吗
我最近打算和朋友一起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我有一些独特的技能和经验,想用劳务作为出资方式。但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合不合适,想了解一下合伙企业到底能不能用劳务出资,要是可以的话,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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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伙企业中,关于劳务出资是有明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这里指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意味着,在普通合伙企业里,如果其他合伙人都同意,某个合伙人是能够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的。比如有的合伙人拥有独特的技术、管理能力等,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用这些劳务来为合伙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因为当企业出现风险和亏损时,劳务出资人承担的风险相对很小。 劳务出资有其自身特点,首先是专属性,劳务与现金、实物等不同,它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不可转让、继承,也缺乏可强制执行性;其次是特定性,劳务往往是特定劳动者独特技能和管理能力的表现,很难找到同样价值的替代品;再者是无形性,劳务不是以实物形态出现,而是表现为一种行为,价值不容易被确定;最后是价值波动性,劳动者所提供劳务的质和量会随着自身状态、知识更新等因素不断变化。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时,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这样做是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相关概念: 劳务出资:指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之劳务方式抵充出资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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