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永久居住权的承诺是否能够收回?

我之前承诺给别人房屋永久居住权,现在因为一些家庭原因,想把这个居住权收回来。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种已经做出的房屋永久居住权承诺能不能收回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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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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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屋永久居住权的承诺能否收回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这意味着,若要设立居住权,需要有书面合同。若只是口头承诺房屋永久居住权,可能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法定形式要件。 假设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设立了居住权,在一般情况下,居住权是有一定稳定性的,不能随意收回。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若约定为永久居住权,通常应尊重该约定。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居住权可能会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也就是说,除了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这两种法定消灭情形外,若没有其他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承诺人不能随意收回居住权。 不过,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承诺人是在被居住权人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房屋永久居住权承诺,那么承诺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承诺,进而收回居住权。 此外,如果居住权人严重违反居住权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等,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价值,承诺人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居住权合同,收回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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