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能够进行刑事和解吗
我最近遇到个法律方面的困惑,自己涉及了一个刑事案件,已经有了认罪认罚的想法。但又听说有刑事和解这么个事儿,就想知道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还能不能进行刑事和解。想具体了解下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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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是可以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当中的。首先来说说这两个概念,认罪认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坦白自己犯下的罪行,承认检方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心甘情愿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刑事和解呢,简单讲就是在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再根据这个协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和解有其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这几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内,犯罪者认罪认罚之后,又能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对方的谅解,那么在量刑的时候,会更多地考虑从轻处理。比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 不过要注意,不是所有认罪认罚的案件都能进行刑事和解。这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像案件的性质、具体情节,还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等等。比如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了,但由于案件性质恶劣,可能就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再比如,要是被害人坚决不同意和解,那么也无法进行刑事和解。总之,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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