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和解了公安能撤案吗
我想咨询下关于诈骗案的问题。我有个朋友涉及诈骗,现在和对方达成和解了,对方也表示不再追究。我们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那边能不能撤案啊?主要就是想搞清楚在和解后,案件到底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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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诈骗和解了公安也不能随便撤案。因为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 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即便犯罪者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这也仅仅是受害者对被告人行为给予谅解的表现,可作为法官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个参考因素,但并不能直接导致撤案。 比如甲诈骗乙财物,乙后来谅解了甲并出具谅解书,这只能让法官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理甲,而不是直接让公安撤案。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公安可以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也指出,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之,不是所有诈骗和解的案件都不能撤案,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照法律规定的这些撤案情形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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