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能否用于行政方面?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提取了一些证据。我不太清楚这些原本用于刑事侦查的证据,能不能在后续的行政程序中使用,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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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是有可能用于行政方面的。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它就像是解开案件谜团的钥匙。而行政程序,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处理各种事务遵循的一套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只要符合法定要求,就可以在行政程序中使用。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真实、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提取的证据,符合行政案件证据的要求,是可以在行政程序中使用的。这是因为,证据本身的性质和作用并不会因为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改变。只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行政案件中的事实,并且其收集程序合法,就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定案依据。 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刑事案件时,提取了相关的监控视频,后来发现该案件涉及一些行政违法行为,那么这份监控视频如果符合行政证据的要求,就可以在行政程序中使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使用这些证据时,也要对其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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