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我遇到一个事儿,有人给做了个询问笔录,但是这是在立案之前做的。我就想知道,这个立案前做的询问笔录,在后续的处理或者诉讼里,能不能当作证据来用呢?心里一直没底,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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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立案前询问笔录是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证人、被害人等进行询问时所制作的记录。它是一种证据形式,但并非所有的询问笔录都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笔录通常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范畴,理论上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就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 然而,立案前的询问笔录使用会受到一定限制。一方面,立案前的调查程序相对宽松,笔录的制作可能不如立案后的规范。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院在审查时会更加严格。如果笔录的制作过程存在违法情形,比如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那么该笔录很可能会被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即使笔录制作合法,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单独一份立案前的询问笔录可能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总之,立案前询问笔录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要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并且要与其他证据共同发挥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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