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搬迁到外地是否有补偿?
公司要从上海搬到外地了,我在这工作好几年了,不想跟着去新地方。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应不应该给我补偿啊?我就想弄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到底有没有这个补偿的责任,要是有补偿,具体咋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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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搬迁到外地,员工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公司搬到外地,使得员工按照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难以继续执行下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具体而言,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不过,如果新地址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且在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劳动者应当服从,这种情况下公司通常不需要支付因搬迁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相关概念: 无过失性辞退:指劳动者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于一些特定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这里提到的因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像公司搬迁到外地这种重大的、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情况改变,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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