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属于哪类证据?
我最近接触到一个法律相关的事情,涉及到询问笔录。我不太清楚询问笔录到底算是什么类型的证据,它在案件里能起到多大作用也不明白。想知道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询问笔录究竟属于哪类证据 ,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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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在证据归类上存在一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将其当做证人证言使用,但也有观点认为它属于书证。 首先,咱们来说说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就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询问笔录如果是针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所做,记录了他们所提供的证据、证言,从这个角度看,它和证人证言很相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适用于在刑事案件中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以在证据形式上它接近证人证言。而且在民事诉讼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所形成的刑事询问笔录,就其证据属性而言,也被认为是证人证言。 再说说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询问笔录是执法部门把被询问人在接受调查时说的话记录下来,然后让被询问人和执法人员一起签字确认。从这个层面讲,它是以书面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符合书证的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 。这说明询问笔录只要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就是证据的一种,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过要注意,即便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它的证明力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被询问人在法庭上翻供,或者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其之前在笔录里说的话存在问题,法庭可能就不会采纳这份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了。 相关概念: 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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