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提取笔录的证据归类在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不过在实践中通常按照以下情况来判断。
在刑事案件里,提取前往往要对涉案物品、人身、现场等进行勘验、检查和搜查,这种提取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一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就包含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对于提取笔录中的单项笔录,部分学者倾向将其归为证人证言,也有人主张划入书证范畴。一般来说,如果笔录中记录的内容直接反映了案件情况,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书证。比如笔录里清晰记录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关键事实,这些内容能直接证明案件相关情况,就符合书证特征。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像合同书、公文书等常见书证一样,靠内容发挥证明作用。
要是笔录中的某个笔迹或其他特征成为案件调查的关键线索,那么它则可能被视作物证。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例如笔录上的签名笔迹,经过鉴定对案件认定起到关键作用,此时这份笔录就具有了物证的属性。
在行政诉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里的提取笔录同样要根据上述类似的判 断标准,看其内容、笔迹等情况来确定是书证、物证还是其他可能的证据类别。
相关概念:
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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