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是否有权自行侦查补充证据?
最近遇到一个刑事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但觉得证据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能不能自行侦查来补充证据,具体在什么情形下会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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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自行侦查补充证据。 首先,补充侦查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它是指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之上,为了深入详尽地调查案件中尚未查清的部分事实真相以及充实相关证据而展开的工作。 其次,法律赋予了检察院相应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例如,当检察院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又或者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等情形,检察院就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同时,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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