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够执行吗
我有个法律方面的疑惑,朋友之前打官司赢了,对方成为被执行人。但现在发现对方配偶名下有不少财产,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去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呢?主要想了解这其中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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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执行的。 首先,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是基于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遵循审、执分离原则,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另行通过其他程序确定,比如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取得执行依据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并案执行。 其次,在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另外,在执行程序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对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乃至个人财产予以执行:执行依据未确定执行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相关概念: 审执分离:就是审判和执行分开,审判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等,执行是实现这些权利义务,不能在执行阶段随意认定债务性质、追加被执行人等,要遵循法定程序。 执行异议:就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一种救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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