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可以重新决定逮捕?
我碰到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不太清楚在这个阶段能不能重新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想了解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逮捕,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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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重新决定逮捕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这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而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出现上述这些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重新决定逮捕。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有可能重新决定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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