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给孩子花费的票据就可以认定为抚养费吗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在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上有点疑惑。我平常会给孩子买各种东西,也有不少票据,就想知道这些有票据的花费能不能直接算成抚养费呢?主要是想弄清楚这方面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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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给孩子花费的票据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抚养费的一部分的。首先,咱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抚养费。抚养费就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等各方面开销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票据上的花费是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是可以被认定为抚养费的。 不过呢,也不是所有有票据的花费都一定能认定为抚养费。抚养费是以必要为限的。像子女购买电脑手机、外出旅游、购买商业保险这些费用,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父母是可以拒绝支付的,这些一般不能算在抚养费里。而且,如果只是偶尔给孩子一些花费,又没有明确约定这笔钱是抚养费,那么在认定的时候可能就会比较困难。要是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里明确约定了某些给孩子的花费属于抚养费,那这种情况下,相应票据的花费就肯定能认定为抚养费啦。另外,如果没有书面约定,但长期、有规律地给孩子用于其生活等方面的支出,并且能合理证明这笔钱是抚养费性质的,同样也可视作抚养费。 相关概念: 抚养费: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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