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后是否可以重新起诉抚养费?
我和对方离婚多年了,当初约定好了抚养费数额,但现在孩子的生活开销变大了,原抚养费不够用,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重新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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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重新起诉抚养费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体来说,在结束婚姻关系并明确约定子女抚养费用后,若子女欲寻求其父母额外的抚养费用资助,只要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中的其中任何一种,且其父亲或者母亲具有足够的负担能力,就可以提出相应的请求: 其一,若原有的抚养费用金额不足以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比如随着经济发展,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成本普遍上升,原来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维持孩子正常的生活。 其二,当子女因疾病或教育原因导致实际所需超出原先所设定的抚养费用额度时。例如孩子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或者孩子要参加一些特殊的教育培训等,增加了较大的开支。 其三,如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也可作为增加抚养费用的依据。比如孩子的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额外的费用支出等。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情况,若有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抚养责任;而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若有一方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则可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由一审法院对未执行判决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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