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是否可以和解?
我的案子已经终本了,但我现在想和对方协商解决问题,不知道终本之后还能不能达成和解,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否可行,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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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终本”指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暂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等原因,而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是可以和解的。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终本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权利。终本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处理,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消灭。当双方当事人在终本后达成和解协议时,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双方可以就履行的标的、期限、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那么案件就可以视为执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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