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能否作为税金进行抵扣?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缴纳资源税,现在想了解一下,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这部分缴纳的资源税能不能像增值税那样作为税金来进行抵扣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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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而关于资源税能否作为税金抵扣,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 在增值税的抵扣体系中,资源税通常不能直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这个规定来看,资源税并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畴,所以不能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那样直接进行抵扣。 然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资源税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资源税并不在不得扣除的范围内,所以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抵扣方式,能够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综上所述,资源税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扣除。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根据不同税种的规定准确核算和处理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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