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是否不适用累计预扣法?
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靠接劳务工作获得收入。每次发报酬时,我都不太清楚预扣税款的方式。听说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想知道是不是这样,这对我实际拿到手的钱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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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确实不适用累计预扣法,而是适用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累计预扣法主要是针对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也就是说,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时,是按照每次或每月的收入情况单独计算应预扣的税款,并非像工资薪金那样逐月累计计算。不过,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要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简单来说,在预扣预缴阶段,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计税方式不同,但到了年度汇算时,都统一按照综合所得来计税。这样做可以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全年的实际纳税情况,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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