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是否实用累计预扣法?
我取得了劳务报酬收入,不太清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劳务报酬是不是适用累计预扣法。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看看自己该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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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劳务报酬是适用累计预扣法的。累计预扣法是一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纳税人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的方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来说,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这种累计预扣法的好处在于,它可以使纳税人在年度内预缴税额与全年应纳税额更加接近,避免出现年初税负轻、年末税负重的情况,也减少了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税或退税的金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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