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在哪些情形下不适用累计预扣法?
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平时会有一些劳务报酬收入。最近听说劳务报酬有累计预扣法,但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我想了解这些情形,这样能更好地处理自己的税务问题,避免出现税务风险,不知道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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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般情况下,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然而,存在一些不适用的情形。首先,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其次,如果劳务报酬并非连续性的,是一次性取得的偶然劳务报酬,也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比如,个人偶尔为某单位提供一次翻译服务获得的报酬,这种偶然发生的劳务报酬通常是按次计算应纳税额,而不是采用累计预扣的方式。按次预扣预缴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劳务报酬,如不属于综合所得范围的劳务报酬,也不适用累计预扣法。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若劳务报酬不符合综合所得的认定条件,就不能用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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