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的情形有哪些?
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平时靠接各种劳务工作赚钱。最近听说劳务报酬有累计预扣法,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我有时是长期给一家公司提供劳务,有时是短期做一些零散项目,想知道这两种情况是不是都适用累计预扣法,所以想了解下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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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而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这里的关键在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当符合身份要求的学生,通过实习获得劳务报酬时,其所在的扣缴义务人就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来进行操作。比如小李是一名全日制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企业实习,企业支付给他劳务报酬,此时企业就应按累计预扣法为小李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按次预扣预缴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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