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否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取得了一些劳务报酬,不太清楚在计算纳税时,是不是直接以每次拿到手的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知道具体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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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非简单地以每次收入额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劳务报酬所得的概念。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具体来说,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以这个收入额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小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由于3000元小于4000元,那么减除费用800元,其收入额就是3000 - 800 = 2200元,这2200元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再比如,小张一次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因为5000元大于4000元,减除费用为5000×20% = 1000元,其收入额就是5000 - 1000 = 4000元,4000元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直接以每次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是要先按照规定减除一定的费用后得到收入额,再以此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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