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能否作为物证?
在一些商业纠纷或者民事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合同有效性的问题。有时候合同被认定无效了,但又需要证明一些和合同相关的事实,比如双方曾尝试达成合作意向等,所以很疑惑这种无效合同到底能不能作为物证来使用,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它可以作为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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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物证。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当我们想要用无效合同来证明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它是没有证明力的。因为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认可其约定的权利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违禁药品的合同,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就不能用它来证明甲和乙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如果是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一份合同这一事实,无效合同作为物证,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例如,在一场商业谈判纠纷中,需要证明双方曾就某一项目进行过合同协商并签订过相关文件,即便这份合同后来被认定无效,它也可以作为双方有过签订合同行为的物证。 总之,无效合同能否作为物证,关键要看用它来证明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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