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税是否累计计税?


劳务税是累计计税的。在了解劳务税累计计税之前,我们先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的概念。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从计税方式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并且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里就涉及到累计计税的问题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税。每月或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时先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将四项所得的收入合并,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 例如,小张每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 3000 元,每月预扣预缴税款为(3000 - 800)× 20% = 440 元。一年下来预扣预缴税款为 440×12 = 5280 元。假设小张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且有 12000 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 3000×12×(1 - 20%)= 28800 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28800 - 60000 - 12000 = -43200 元,小于 0,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可申请退还已预缴的 5280 元税款。所以,劳务税是采用累计计税方式,这有助于更公平地计算个人的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