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是什么意思?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是在发放工资薪金的时候,扣缴义务人按照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简单来说,就是把你一年里每个月的收入和扣除项目等累计起来计算要交多少税。 而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这意味着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是另一种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举个例子,如果小张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他的收入额是3000 - 800 = 2200元,对应的预扣率为20%,那么应预扣预缴税额就是2200×20% = 440元。如果是适用累计预扣法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式就会复杂得多,要考虑多个月的累计情况。 所以,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使得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阶段和工资薪金的纳税计算方式有很大不同。不过,到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会和工资薪金、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来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