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报酬不累计预扣发是否合理?

我在一家公司做兼职,公司发劳务报酬时没有累计预扣发。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理,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报酬发放时是否应该累计预扣发,不这么做会不会损害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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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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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所谓劳务报酬,简单来说,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比如个人兼职获得的收入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并且,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同时,在年度终了后,劳务报酬所得要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如果劳务报酬不累计预扣发,从短期来看,可能会使纳税人当期缴纳的税款与按规定累计预扣预缴的税款不一致。比如,若不累计预扣发,可能导致前期缴纳税款较少,后期可能需要补缴较多税款。而从全年来看,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计算,多退少补,最终应纳税额是准确的。但不累计预扣发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资金安排上的困扰,也可能增加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和复杂度。所以,劳务报酬通常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累计预扣发的,不这么做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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