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是什么意思?


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是一种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环节,针对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的计算方法。它与我们平常理解的单次计算方式有所不同,是把一个纳税年度内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得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简单来说,就是每个月计算应扣税时,不是只看当月的劳务报酬,而是把从年初到这个月所有的劳务报酬加起来一起算税。举个例子,假如小李1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2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在累计预扣法下,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 - 800 = 2200元(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预扣税额为2200×20% = 440元。2月累计收入为3000 + 5000 = 8000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1 - 20%) = 6400元(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累计预扣税额为6400×3% = 192元(对应综合所得税率表),2月应预扣税额为192 - 440 = -248元,本期不用预扣税款,多扣的248元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处理。 这种方法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该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累计预扣法的好处在于,对于一些劳务报酬收入不稳定的纳税人来说,可能在某些月份收入较低时,预扣税额会减少甚至为零,避免了多扣税,等到年度汇算时再统一计算,能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全年的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