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退休人员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的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一般的在职劳动者,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 然而,退休人员情况比较特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此时,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是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如果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有可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退休人员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另外,即使不能认定为工伤,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