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否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为由不交税?

我之前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最近解散了。但税务部门还让我交税,我觉得企业都没了就不用交了。我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能不能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为由不交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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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不能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为由而拒绝交税。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意味着企业和投资人在法律和经济上有紧密的联系。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应税行为,就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即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也不意味着纳税义务的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务”也包括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就是说,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义务是有延续性的。 另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表明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有追征的权力,且对于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追征期限规定。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并不免除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纳税义务的责任。如果以企业解散为由不交税,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追征、加收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投资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企业存续期间所欠的税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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