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作出终局裁决后还能不能起诉?
我参与了一场劳动仲裁,现在仲裁结果是终局裁决,但我对这个结果不太满意。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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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起诉的。 首先,需要明确“终局裁决”的概念。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完全丧失了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这里的十五日是一个法定的起诉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般情况下,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起诉。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比如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等,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准备起诉时,当事人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条件。比如原告须为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要有明确的被告对象;要确切阐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以及理据;诉讼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范围内且又归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同时,在正式提交法院起诉状之前,原告还需预先支付相关案件处理费用,如欲申请暂缓交纳、降低交纳数额甚至豁免交纳,则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加特困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文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并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供齐全的诉讼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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