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还能起诉吗?
我之前参与了劳动仲裁,现在裁决书已经生效了,但我对结果还是不太满意。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有没有可能再向法院起诉呢?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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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向法院起诉的。 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和“一裁终局”制。“一裁两审”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一裁终局”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些小额的、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没有起诉,裁决书生效后就不能再起诉了。 如果一方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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