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上只有合伙人签字股东不知情能告违约吗
我在一家公司有股份,现在发现有个转让合同只有部分合伙人签字,我作为股东事前完全不知情。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我能不能告他们违约,要是能告的话需要准备些什么,不能告的话又是为什么,想弄清楚这里面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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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如果涉及他人代替股东签署转让合同,在未经股东本人授予授权,并且事后也没有得到股东追认的情况下,股东是有权主张这份合同无效的。在实际生活中,合同一般应由本人直接签署,要是需要他人代理签字,必须提前得到本人的授权许可,而且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签字。要是在代签过程中出现没有获得授权,或者本人根本不知道这件事的情况,那么这个协议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协议。一旦股东知道相关信息后,如果表示同意、追认甚至默许,这份合同就能产生法律效力;要是股东明确表示不追认、反对,那么这个协议对股东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确实是股东本人签署的合同,但却是在股东未知的前提下签订的,这类合同就有可能被看成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进而被视为可撤销合同。不过,在可撤销合同没有被撤销之前,它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所以说,转让合同只有合伙人签字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东是否能告违约,要先看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可撤销。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给股东造成了损失,股东是可以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违约责任的;要是合同有效,那就要看合同具体条款中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判断签字的合伙人是否违反了这些约定,若违反了,股东也可以主张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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